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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七大亮点速览

编辑:webadmin 时间:2025-11-05
导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4号令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统一登记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4号令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统一登记机制 :

       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10日内自行更新。登记信息将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实现信息全国公开共享。

        二、明确从业条件和要求:

        规定代理机构承接业务需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存储档案资料的物理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且代理机构与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加强对项目的责任管理。

        四、保障招标人自主选择权: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机构能力,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

       五、规范代理费用收取:

       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双方另有约定则可以由中标人支付,同时严禁代理机构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六、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

国家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情况等9类重点事项。

       七、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泄露信息、串通投标、行贿等,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业等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新标准中直接取消了我们之前习以为常的工程签证,将其职能分流到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和计日工三个板块。这个变化看似只是流程调整,实则对新清单实施和工程造价管控产生了深远影响——工程变更的内涵、边界和操作逻辑,都随之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其次,工程变更与索赔,一直是项目管控中的“老大难”。因为概念歧义、流程不规范等问题,这两个环节常常成为纠纷的导火索,小则影响项目推进,大则引发诉讼。《工程变更与索赔实务》一书中,用清晰的界定、标准的流程、实用的案例,帮大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让项目管控更顺畅。

       最后,就是推动国内工程管理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工程管理中,索赔早已是常态化的管理手段,是基于合同的正当权利主张。但在国内,不少人还抱着“索赔会伤和气”的固有观念,陷入不愿提、不敢提的尴尬。我们希望通传递一个理念:索赔不是对立,而是规范管理的一部分。它能倒逼双方更重视合同、更遵守规则,让工程管理真正走向专业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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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贻林教授作题为《解决工程纠纷的十大利器》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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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老师作题为:严守约定期限并符合约定要求——变更行使索赔权之证据“双控“管理及其实务操作的精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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